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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清風

廣西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廉潔從業若幹規定

來源:本站  |   編輯:管理員  |  日期:2020-11-18  |   字體:T T T   |  點擊量:32402
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公司員工廉潔從業行為,加強反腐倡廉建設,維護企業和股東合法權益,保障企業高質量發展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、黨内法規和綠地集團有關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  第二條 本規定适用于集團總部和所屬各企業全體員工。
  第三條 集團公司員工必須愛企敬業,做到忠于企業,心系企業,奉獻企業;必須履職盡責,做到守土有責,守土擔責,守土盡責;必須遵規守紀,做到知有所止,行有所止,令行禁止。

 

第二章  廉潔從業行為規範

第四條 嚴禁利用職務便利,将企業财物非法占為已有。不得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企業财物,不得将企業業務往來中的折扣、回扣、傭金、禮金、禮品、中介費等據為己有或私分。

第五條 嚴禁利用職務便利,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。不得向合作商、業務關聯方、管理服務對象吃拿卡要、刁難推诿、索取、收受财物,不得将公司業務往來中的物品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獲取,謀取私利。

第六條 嚴禁利用職務便利,搞關聯交易、利益輸送、損公肥私。不得與合作商建立不正當利益關系,不得向合作或關聯企業入股,不得與親屬所辦企業進行關聯交易、包攬工程、承包項目、工程專業分包、勞務分包。

第七條 嚴禁利用企業的資源假公濟私。不得利用企業資信、印章、業務渠道、商業秘密、知識産權等為本人或他人從事牟利活動。

第八條 嚴禁人為因素造成項目虧損。不得違規收支項目工程款、虛列項目成本、套取項目資金、私自變賣和占用項目材料設備。

第九條 嚴禁違反财經管理法規制度。不得違規開立賬戶、私設“小金庫”,不得對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,不得違規對外擔保、質押,不得違規融資、集資、理财及對外拆借資金。

第十條 嚴禁奢侈浪費,報銷不合理開支。不得突破行政管理和營銷費用、濫發津補貼,不得公款吃喝、公款購買消費卡券、超标準接待、私客公待和向下屬單位報銷各種費用支出。

第十一條 嚴禁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企業管理事務的禮品、禮金。不得在企業内部上下級之間收送禮品、禮金、消費卡和有價證券、股權、其他金融産品和名貴土特産。

第十二條 嚴禁口無遮攔、妄議上級。不得對中央、自治區、綠地集團和集團公司的重大決策部署評頭論足、陽奉陰違、打折扣、搞變通,不得散布有損集團形象的言論。

第十三條 嚴禁任人唯親、拉幫結派、搞利益小團體。不得因人設崗、不按類别發放工資、制定陰陽薪資标準,不得擅自提拔業績考評不佳人員,集團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将配偶、子女安置在本企業内部及關聯企業任職。

第十四條 嚴禁弄虛作假、瞞上欺下。不得瞞報、謊報、緩報、漏報經營指标、突發事件、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。

第十五條 嚴禁作風散漫、消極懈怠。不得擅自離崗脫崗、遲到早退,不得不擔當、不作為、慢作為,回避問題、上交矛盾、推卸責任。

第十六條 嚴禁洩露企業商業機密。不得披露企業内部尚未公開的财務數據、重要經營、重要交易、重要風險、重要人事任免等企業信息。

第十七條 嚴禁有其他不作為、亂作為、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和股東利益的行為。

 

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

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廉潔從業監督制約機制,加強對生産經營過程中的監督管理,規範運作程序,防範廉潔風險。

第十九條 整合紀檢監察、人力資源、審計績效等部門力量,加大日常教育、監督檢查和内審工作力度,前移廉潔風險防控節點,事前嚴密防控,事中嚴格督查,事後嚴肅追責。

 

第四章 違規處理

第二十條 責令違法違紀違規者退還其不正當的經濟利益,并視情節輕重做出但不限于以下處理決定:

(一)批評教育;

(二)誡勉談話;

(三)降薪、扣罰獎金;

(四)降職、撤職;

(五)辭退。

第二十一條 凡是受到誡勉談話以上等級處理的人員,視其情節輕重,均應減發或者全部扣發季度和全年的績效薪金;是中共黨員的,還應根據《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進行黨内紀律處分;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,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;涉嫌違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;因廉政建設責任落實不力,導緻發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單位,除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外,還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。

第二十二條 對違法違紀違規員工根據管理權限分級處理。集團中層副職級别以上管理人員,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和人力資源部門提出處理意見,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核,報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;其他員工由其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和人力資源部門提出處理意見,經總經理(執行總經理)辦公會議審核,報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。中共黨員的處分,按黨内有關規定執行。

 

第五章 附則

第二十三條 集團各企業可以根據本規定,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。

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。

第二十五條 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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